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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逸"幸福卡"家庭综合保险 投保须知
· 投保对象:
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部分):

1、 年龄在18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 投保人可为家庭中满足相应投保条件的直系亲属投保。投保人同时必须为被保险人之一。

未成年人综合保险(B部分):

1. 年龄在3周岁到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未成年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18岁以上在校全日制学生,投保年龄可放宽至毕业。
2. 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

· 特别约定:
1. 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一被保险人限购2份。
2. 未成年人综合保险同一被保险人限购1份。
3. 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可单独投保。
4. 未成年人综合保险不能单独投保,须法定监护人投保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后方可投保。
5. 投保人和未成年被保险人居住地限北京地区。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平安中逸"幸福卡"家庭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

成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部分):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金额(元)/份 保险费(元)/份
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不含"自家车、搭乘私家车") ¥60,000 ¥100元/人、年
自驾车、搭乘私家车人身意外伤害责任 ¥100,000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100免赔,100%报销)
¥8,000
乘坐商业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责任 ¥80,000
乘坐陆路、水路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责任 ¥200,000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责任 ¥400,000

(每份成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部分)加送乘坐商业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责任¥120,000)

未成年人综合保险(B部分):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金额(元)/份 责任说明 保险费(元)/份
人身意外伤害责任 ¥50000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78元/人、年
重大疾病保险 ¥50000 20种重大疾病,30天观察期,根据诊断书给付全额保险金
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5000 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
津贴保险
¥100/天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按住院天数赔付,每年住院次数不限,全年累计住院天数承保180天。因意外伤害住院,从第一天给付保险金;因疾病住院,从第四天开始计算住院天数。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合同细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范围

A部分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三、投保人可为家庭中满足相应投保条件的直系亲属投保。投保人同时必须为被保险人之一。

B部分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3周岁-18周岁。(注:18岁后若为在校全日制学生,投保年龄可放宽至毕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未成年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A款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相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四)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B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四)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五)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三)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四)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未告知的既往病史
(六)椎间盘突出症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十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费

A款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责任(不含自驾车和搭乘私家车)保险金额每份60000元人民币,自驾车(或搭乘私家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份100000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二、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80,000元,乘坐火车、轮船时,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200,000元,乘坐民航班机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人民币400,000元。

注:每份成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部分)加送乘坐商业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责任¥120,000,该加送附件见保险单末页。

三、保险费每一份人民币100元。

B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50000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每份50000元。
三、住院医疗津贴 100元/住院天
四、本保险每份人民币78元。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 被保险人的事故经过证明。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释义

名词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驾车】 指被保险人驾驶7座以下(含7座)非营运性小轿车

【私家车】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小型汽车标准,且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包括向银行贷款购车)的非营运性汽车。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公共交通工具】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客运性质的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驾驶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合理医疗费用】 属于理赔责任范围的药品须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制度范围(2)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治疗有效的药物(3)治疗需要、由医生开具的药品,而不是自购药品(4)药品用量应与所治疗疾病的治疗时间相一致,超出部分不予给付。

【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师】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师。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重大疾病说明:

重大疾病,指初次患以下重大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5.发病三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小于50%。
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

(二)严重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本项责任除外。
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确诊,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持续十个星期以上。

(四)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由于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除外。

(五)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一百八十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入厕、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3.植物人状态;
4.完全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被保险人必须从初次诊断患脑中风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受理理赔。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它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 Ⅲ 度烧伤。但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的烧伤除外。

(九)暴发性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具有以下四项诊断:
1.肝脏急速萎缩;
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十)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之手术除外。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十二)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十四)失明

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但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除外。理赔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由于阿尔兹海默病或不可逆性器质性脑疾病导致的,根据临床状态和标准问卷或检查确认的智能衰退/丧失及行为异常,导致精神和社会能力显著下降,且持续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痴呆性病症。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医生证实,并且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神经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经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3.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三件或三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主任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被保险人如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十九)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1.顽固性腹水;
2.肝性脑病;
3.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二十)严重头部创伤

指因头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缺失而造成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且经神经科主任医生检查确诊。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导致的神经功能性障碍指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3件以上的行为:沐浴、更衣、入厕、摄取食物、上下床或起坐。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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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从事以下职业者投保本保险工伤为免除责任

液化瓦斯批发及零售业、战地记者、演员(武打、特技、杂技)、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动物园职工(兽栏清洁工、水电机械工、驯兽师、饲养人员)、训犬员、职业运动员(风浪板、水上摩托车、足球、曲棍球、冰上曲棍球、橄榄球、滑雪)、海上和沿海渔业、森林砍伐业、木材加工业(锯木业、防腐剂工、木材储运槽工、木材搬运工、吊车操作工、合板制造工)、造林业(造林、森林防火人员)、邮电通讯业(工程设备架设、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电台天线维护、电力装置维护修理人员)、水泥业工人、制造工(硫酸、盐酸、硝酸、有毒物品、电池、液化气体、纸箱、造纸、纸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玻璃及其制品)、石油加工及炼焦业、试车工(汽车、机车、自行车)、家电制造工(焊接、冲床、剪床、铣床、铸造、车床)、驾驶员(计程车、营业用货车、矿石车、工程卡车、液化、氧化油罐车、货柜车、混凝土搅拌、机动三轮车)、铁路运输业(修路工、维护员、机工、电工)、航运业(空勤人员)、建筑业工人(木工工程、铁路道路铺设、造修船业、电梯、升降机、室外装潢及装修、地质勘探)、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治安、保安及军人、交通警察、刑警、消防队队员、防爆警察和特种部队、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矿采选业、金属采矿选业、其他采掘业、炸药业、烟花爆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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