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细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范围
A部分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三、投保人可为家庭中满足相应投保条件的直系亲属投保。投保人同时必须为被保险人之一。
B部分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3周岁-18周岁。(注:18岁后若为在校全日制学生,投保年龄可放宽至毕业。)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未成年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A款部分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相应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四)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B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四)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五)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三)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四)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未告知的既往病史
(六)椎间盘突出症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十三)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费
A款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责任(不含自驾车和搭乘私家车)保险金额每份60000元人民币,自驾车(或搭乘私家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份100000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二、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80,000元,乘坐火车、轮船时,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200,000元,乘坐民航班机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人民币400,000元。
注:每份成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部分)加送乘坐商业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责任¥120,000,该加送附件见保险单末页。
三、保险费每一份人民币100元。
B部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金额每份50000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每份50000元。
三、住院医疗津贴 100元/住院天
四、本保险每份人民币78元。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 被保险人的事故经过证明。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申请一般住院医疗津贴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释义
名词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驾车】 指被保险人驾驶7座以下(含7座)非营运性小轿车
【私家车】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小型汽车标准,且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包括向银行贷款购车)的非营运性汽车。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公共交通工具】 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客运性质的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驾驶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
【合理医疗费用】 属于理赔责任范围的药品须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制度范围(2)针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治疗有效的药物(3)治疗需要、由医生开具的药品,而不是自购药品(4)药品用量应与所治疗疾病的治疗时间相一致,超出部分不予给付。
【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师】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师。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