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介绍 |
北京中逸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险中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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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说明 |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很多单位都参加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但北京市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有一个五万元左右的封顶线,在此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全额自负。而一些重大疾病的花费有可能超过20多万元。因此社会统筹医疗所提供的保障显然不够充足。正是因为如此,各大保险公司推出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来作为社保的附加,它已经成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指针对满足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社会保险不予报销的部分予以按比例给付的一款团体保险,须由单位统一投保,最低参保比例应不低于75%。
某保险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险种举例:
凡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全体在职、退休职工(不包括离休人员、革命残废军人)均须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1、本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2、当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公司对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对于达到社保报销额度以上的部分,在社保报销后,公司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对单位的好处
1) 增加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2) 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费率越优惠;
3) 团体投保,可自由搭配组合,选择度高;
4) 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医疗等,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及其家属的关怀;
5) 员工出险,由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本公司协助办理理赔,操作简便。 |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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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的风险无时无处不在。由于它的到来,可能会导致收入的减少、身体机能的丧失、甚至可能危及生命。风险来临时,个人力量就显得渺小而不堪一击,而伤害的严重性与不确定性使我们就如大海上的一叶小舟,在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后,也许还不得不一生承受意外伤害所带来的永不能消除的伤痛,以及忍受经济的拮据与尊严的丧失。有了意外伤害保险,我们不但可以免除被保险人可能支付大笔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可以帮助弥补因意外造成的收入损失缺口;还能使被保险人生活得有尊严,让家庭在经历过一次不幸之后,不至于被彻底击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按合同规定由保险人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一款保险险种。除此之外,各大保险公司还针对特殊意外风险专门设立了一些意外险种,主要包括:
旅游景点(娱乐场所)游客人身意外;
机动车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电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大致分为三项:
1、 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保险人依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3、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举例:
意外保险按照职业类别进行费率计算:
职业类别分为六个级别及特别费率,各级年费率列表如下:
|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费率(‰) |
2.0 |
2.5 |
3.0 |
4.5 |
7.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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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未参加工作者的费率按第一级职业类别费率计算。 |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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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个人养老金保险
中国人口高龄化趋势日趋明显,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每个人都希望拥有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而养老金保险正是使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仍能够保持退休前生活品质的切实保障。
养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约定的年龄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领取方式可以是月领、年领、或一次性领取。
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交和年交。领取年龄为45,50,55……周岁不等,方式灵活。
某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险种举例: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以30岁男性投保此保险为例:
约定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他想每月领取到1250元养老金,一年共领取15000元。保证领取10年。那么他从30岁起每年需交一万元保费,相当于每月存833元,共交20年。 |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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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疾病风险同其他风险一样,除具有可能发生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等共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严重性、普遍性、复杂性和社会性。现代社会,慢性病(定义为长期难以治愈的疾病)已经逐步取代了传染性疾病,成为人类健康的主要威胁: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的发病率、死亡率逐年上升,成为死亡和丧失工作及生活能力的主要原因。同时,重大疾病的治疗花费也日趋昂贵。患病后不但使家庭的经济支出剧增,而且可能会导致病人及其家庭生活品质急剧下降。而重大疾病保险能够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从而使您的正常生活不至于被打乱,生活品质能够保持在原来的水平。最重要的是,重大疾病保险能够维持病人的人格尊严不受财务状况影响,使病人能安心治病,早日康复。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以各大保险公司列明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慢性或严重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疾病)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大致分为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与身故保险责任相同)和满期保险金。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期限分为定期和终身;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期限短、中、长期不等。重大疾病的种类也从10种到40种不等。
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中都规定一个等待期或者观察期,期限从30天至壹年不等,等待期或观察期内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做退还保费处理,因此等待期或观察期的时间越短,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利益越大。
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举例: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1.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
| 1.急性心肌梗死 |
2.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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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肢体瘫痪 |
| 4.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5.严重脑中风 |
6.严重烧伤 |
| 7.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
8. 暴发性肝炎 |
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
| 10.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
11. 主动脉手术 |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3.严重脑损伤 |
14.昏迷 |
15.脑部良性肿瘤 |
| 16.帕金森氏病 |
17 运动神经元疾病 |
18.多发性硬化 |
| 19.脊髓灰质炎 |
20. 植物人 |
21. 脑炎 |
| 22.肝脏疾病终末期 |
23.听力丧失 |
24.语言机能丧失 |
| 25. 脐带血干细胞移植 |
26.肌营养不良症 |
27.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 28.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9.肾髓质囊性病 |
30.埃博拉病毒感染 |
| 31.坏死性筋膜炎 |
32.肢体缺失 |
33.重症肌无力 |
| 3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35.象皮病 |
36.失明 |
| 37.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
38.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性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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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 40.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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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0岁男性被保险人为例,投保保额为10万元的此险种,保障至88岁,交费期间为20年,其年交保费为3368元。 |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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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类保险
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学习占了很大部分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投资也越来越多。家长们都希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学习环境和最优质的教育。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提前准备孩子的教育金,这不仅是家长们对孩子的关爱体现,同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家庭理财规划。
少儿类保险是指在约定年龄以下(一般在30天以上,17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投保的保险。主要指教育金保险。
教育金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在孩子到达不同年龄阶段需要大笔开支时,保险公司把孩子的教育金按照一定比例送给被保险人。此类保险能够帮助家长提前预备教育款项,做到专款专用。使孩子在一生中的各个阶段不但享有父母一份慷慨的馈赠,同时获得的更是一份最珍贵的父母的爱的礼物。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少儿类保险已经把保险责任扩展到了孩子成人后,包括成家、创业、退休等阶段,规划全面。
某保险公司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险种举例: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以一位母亲为其10岁男孩投保此保险为例,保额10万。
·在男孩18,19,20,21周岁,每年领取保额的10%即1万元教育金;
·25周岁时能够领取保额的60%即6万元作为婚嫁金;
·60周岁时能够领取保额的200%即20万元作为退休金;
·同时,在他18岁前拥有13万的人身保障;18岁后拥有20万的人身保障。 |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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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保险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如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在获得相应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具体保险费的费率需根据当年的新车购置价格和初登具体日期来具体计算。
保险责任
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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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产险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根据保险责任及范围的差异,企业财产保险可分为以下四个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自行选择投保。
公司专业人员将为投保人设计保障全面、经济合理的承保方案并出具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有关。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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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工程险
公路、桥梁、电站、港口、宾馆、住宅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可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安险可以由业主或主承包人统一投保,也可由分承包人分别投保。但从保险的角度出发,最好由业主(所有人)出面负责办理保险,把各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这样业主可以监控整个工程的风险管理,防止由于多头投保而出现保障差异,并可大大节省保费的支出。
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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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险
被保险货物在采用水路、铁路、公路,飞机或多式联运方式的过程中,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据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可以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可高于被保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时则按比例赔偿;
如果投保人需要投保该保险责任中所没有的风险,可以在参加保险时做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只能为您承担保单上列明的和特别约定的风险。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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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需要关注的是,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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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责任险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公众责任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顾客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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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第三者依法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规定,保险人统一代理被保险人赔偿根据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由法定赔偿责任的全部赔款。 主要包括:
1、个人伤害责任。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顾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财产损坏责任。由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接替使用的赔偿金。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段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与损毁。
此文字数字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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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因国家政策改变或保险公司产品改变,而导致的本说明与之不符的部分,以国家政策和保险公司具体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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